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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仍在原籍國供養家庭的移民工人的朝覲法

香港DDG – 支柱之一 伊斯蘭教 每個穆斯林必須做的就是朝聖,尤其是對於那些有能力、有辦法順利出行的人來說。

去聖地朝聖的法律是什麼 阿拉伯 沙特 對於仍在原籍國支持家人的移民工人? 查看指南中引用的評論 菲奇 這個少數。

阿拉說;

“朝覲是人類對真主的義務,即(對於)能夠前往拜圖拉的人”。

烏里瑪 在解釋這節經文中 Istithâ'ah(能力)的含義時存在不同意見。 但這一切都歸結為兩件事,即; 能夠提供給養和旅行工具。 正如伊瑪目鐵密吉所說;

阿們موُوْ♬ِبُ الْحووّّ؟ قَالوِلوادُووَالروّاحِلّادُ。

“來自伊本歐麥爾,他說; 有人來到先知 sallallaahu'alaihi wa sallam 並問道,安拉的使者啊,是什麼讓某人不得不去朝覲? 拉蘇魯拉回答說; 用品和旅行工具

該規定的一般含義包括去朝覲的人和必須供養的人,即在Nafaqah al-Wujûb而不是Nafaqah al-Tabarru'的對象範圍內的人。

強制性生活以撫養妻子、儘管有能力努力但沒有收入的親生父母、未進入青春期或尚不能工作的男孩以及未婚女兒的形式存在。 而 tabarru' 是一種包皮環切術,通常由某人給兄弟姐妹、叔叔、阿姨等人施行。

因此,仍然有義務家屬的人必須得到資助,以至於他們不足以支付朝聖的費用,他們還沒有被要求去朝聖,因為他們害怕他們會被遺棄。 這與下一節經文的一般含義相權衡;

“讓那些把弱小的孩子拋在身後的人敬畏真主,他們擔心他們的(幸福)。 因此,讓他們敬畏真主,讓他們說真話。” 《古蘭經阿里伊姆蘭》第 97 節

因此,有能力支付家屬和朝聖費用的人是被允許的,甚至有義務繼續朝聖。 Wallahu a'lam。 [DDHK新聞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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