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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政工人不得住在雇主的房子外面
詢問: 作為家庭工人(PRT),我可以住在雇主的房子外面嗎?
回答: 不應該。 根據標準就業合同第3條的規定,作為家庭傭工的移民朋友只能在朋友雇主的住所工作和生活。 雇主必須按照“住宿和家庭職責時間表”中規定的標準向移民之友免費提供住宿,即工作合同的住宿和家庭職責的附件和詳細信息。
家庭傭工只有在獲得特殊條件的情況下,才能在香港移民局的批准下居住在雇主的住所外面。
(為獲得移民局局長在1年2003月6日之前批准的留在雇主住所之外的協議,只要雇主在不終止僱傭合同的情況下繼續連續僱用超過XNUMX個月,即可允許家庭傭工在雇主住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居住。)[]
資料來源:香港外勞部實用手冊